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评价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危化〔2012〕47号
发布时间:2012-04-10 人气:
来源:省安监局 发布时间: 2012-04-07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无需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其他使用单位是否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请示》(温安监管〔2012〕30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适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由此,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此复。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抄送:其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