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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华科化工有限公司年产300吨氟胞嘧啶项目 发布日期:2014/1/2 5:45:01

 

项目所属行业

化工

项目编号

264-2013

项目名称

上虞市华科化工有限公司年产300吨氟胞嘧啶项目

         

企业简介:上虞市华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科公司)成立于20111月,位于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经十一路1号,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是一家集电子系列产品及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该公司总占地面积33330m2(约50亩)。

现华科公司拟利用厂区已建生产车间,以及北面空地新建电解制氟生产车间,购置电解槽、氟化釜、蒸馏釜等设备,形成年产300吨氟胞嘧啶生产线。

评价结果:1)本项目涉及氢气、液氮、二氧化碳、氯二氟甲烷、氟气、活性炭、氟化氢、氢氟酸等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监局公告[2003]1)进行辨识得知:其中,氢气属于第2.1类易燃气体;液氮、氯二氟甲烷、二氧化碳属于第2.2类不燃气体;氟气属于第2.3类有毒气体;活性炭属于第4.2类自燃物品;氟化氢和氢氟酸属于第8.1类酸性腐蚀品。本项目其它原料如胞嘧啶、碳酸钙和产品氟胞嘧啶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氟气属于剧毒化学品;不涉及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氢气、氟化氢、氢氟酸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氟气、氟化氢、氢氟酸属于高毒物品。

2)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涉及中间产品氟气的制备、原料氟化氢的回收套用及副产氢氟酸,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产品氟胞嘧啶不属于危化品,因此,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45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12]11号)等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本项目生产过程中可能造成火灾、爆炸、中毒、灼烫等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爆炸、中毒、灼烫。

4本项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氢气(氟化氢电解产生)、氟化氢(原料及回收套用)、氢氟酸(氟化氢溶于水产生,后处理及尾气吸收后副产)。本项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电解(采用氟化氢电解制氟气)、氟化(采用氟气与胞嘧啶氟化制氟胞嘧啶)。本项目厂区已构成危险化学品三级重大危险源,主要危险场所为甲类仓库一(氟化氢钢瓶储存间)。

评价结论:本次设立安全评价认为,上虞市华科化工有限公司300t/a氟胞嘧啶项目符合国家和当地产业政策及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规划,项目所选厂址的安全条件符合要求,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方案等稳定、可靠,如果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在充分落实本次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安全对策措施的前提下,企业在所选厂址上拟进行年产300吨氟胞嘧啶项目的工程建设是符合安全要求的。

项目组长

晏金平

报告编制人

晏金平

报告审核人

杜泽俊

技术负责人

楼荣华

过程控制负责人

张群杰

项目组成员

 

 

晏金平

工程师

1100000000302368

孙娜

工程师

1100000000201210

 

 

韩军

高工

43

赵晓政

高工

24

张文革

注安

35

参加安全评价

到现场时间

参加人员姓名

2013.7.10

晏金平

现场勘查

2013.7-2013.10.30

晏金平

调研

报告提交时间

2013.10.30

其他需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