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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淳安姜家加油站新建项目安全评价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4/1/3 2:03:59

 

项目所属行业

油品经营

项目编号

175-2013

项目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淳安姜家加油站新建项目安全评价意见书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州石油分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85号,前身为杭州石油总公司,199810月上划中石化集团公司,2000228更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州石油分公司。是集开采、加工、销售、服务一体的一家石油化工企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进行辨识,加油站经营的汽油属危险化学品,为第3类易燃液体。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加油站经营的汽油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本项目不涉及剧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

加油站经营过程中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等危险、有害因素,其中油品所引发的火灾、爆炸是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

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进行辨识,本项目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本次安全评价认为:

1)本项目未取得商务部门核发的油品经营许可批复。因此,目前本项目设立程序合法性不足。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淳安姜家加油站新建项目已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淳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淳安县规划局)、《土地使用证》(淳安县人民政府)等相关备案许可的文件。因此,项目选址符合当地规划。但是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该加油站选址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千岛湖区域),对环境因素的影响是该项目的关键风险因素,因此,该项目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3)总平面布置及工艺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因此,按照现有总平面布置方案,在拟选场地进行建设,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淳安姜家加油站新建项目的安全条件符合要求。

4)项目应取得商务部门核发的油品经营许可批复,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66号)及《关于转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安监管审批〔2012106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并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按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做好相关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营。

项目组长

杨俊

报告编制人: 杨俊

报告审核人:晏金平

技术负责人

楼荣华

过程控制负责人

张群杰

项目组成员

   

   

杨俊

工程师

1100000000302574

孙娜

工程师

1100000000201210

 

 

 

技术专家

   

   

 

 

 

 

 

 

 

 

 

参加安全评价工作人员

到现场时间

参加人员姓名

2013.4.25

杨俊、孙娜

现场勘查

 

 

 

 

 

 

报告提交

时间

20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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