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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白浪助剂有限公司10000t/a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及聚醚多元醇生产系统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发布日期:2016/2/26 5:27:27

                                   安全评价报告公开信息表

 

项目所属行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

项目编号

杭安科【评】字第030-1-2015

项目名称

杭州白浪助剂有限公司10000t/a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及聚醚多元醇生产系统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杭州白浪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3423,是一家由杭州电化集团助剂化工有限公司在萧山经济开发区的新建企业,主要从事非离子表面活性、建筑外加剂、印染助剂等各类助剂的生产、经营业务。公司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操作工人均沿袭杭州电化集团助剂化工有限公司原班人马,相关人员管理及操作经验较为丰富,目前共有员工40余人,其中技术人员10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人,操作工15人。公司生产主要根据订单安排,绝大部分时间实行白班8小时生产制,订单要求工期较短时安排三班两倒12小时工作。

公司生产装置建于200311月,装置设计生产能力达10000t/a,工艺由轻工业杭州工程建筑设计院设计(具有日用化工设计资质,乙级),其压力管道由具有相应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轻工业机电设计研究院设计,具有相应化工施工资质的杭州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安装,装置于20052月建成后投入试运行,同年7月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20069月公司取得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别于2009年、2012年完成了换证工作,有效期至2015929)及环氧乙烷气瓶充装许可证(2015年完成了换证工作,有限期至20171224日)。

20159月公司决定停止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的充(分)装作业。

公司位于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十二号地块,鸿达路291号。距沪杭高速萧山高速出口约10km。周边均为工业企业。

公司生产区共有主要建(构)筑物6幢,即加成车间、原EO分装(现EO充装、PO分装已取消,仅保留EOPO卸卸泵)、EO罐区(露天)、冷冻机房、戊类仓库/控制室、仓库(丙类)各1幢。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进行辨识,评价范围内共涉及10种物质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被列名,其名称危险类别及主要危险特性等详见表3-1。公司取消环氧乙烷的充装、环氧丙烷的分装后,其他产品(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及聚醚)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未被列名,公司属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公司属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业,年使用环氧乙烷达5000t、环氧丙烷1500t,属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73号)等规定的适用行业,且年使用量超过了规定量(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均为360t)。公司停止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的充装作业后应按规定取得相应《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445号)、《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化学工业部令〔1996〕第11号)等进行辨识,前述10种危险化学品中涉及2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环氧乙烷、环氧丙烷)、1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双氧水溶液),未涉及剧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高毒物品、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进行辨识,公司评价范围涉及1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烷基化。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进行辨识,公司评价范围界区已构成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为:环氧乙烷、环氧丙烷。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公司属三级重大危险源。

评价结果:

1)公司各装置(工艺、设备)不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正版)》(国家发改委令[2013]21号)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厂址位于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达路291号,公司厂址不属于《杭州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范围,但公司在建设之初符合当地规划,在建设之后至今未进行过改扩建。

3)经检查,厂内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规定。

4)经检查,企业已采取了较充分的安全措施来控制厂内危险、有害因素对周围设施的影响;周围设施中,相邻企业及厂界附近道路对本厂的影响程度可以接受;厂址不存在否决性的自然条件,所以,公司选址安全条件符合要求。

5)公司总平面布置基本符合规范要求(部分不符合之处已提出了相应整改要求),生产技术成熟可靠,设备设施状态良好;采用的安全设施水平与同类装置相比比较先进;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比较健全。

6)公司针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符合有关规定。

7)经检查,公司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目前决定停止环氧乙烷的充装和环氧丙烷的分装)以来,基本做到了如下几点:

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接受安监、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未发生过死亡事故;

5)取得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证书。

8)现状评价时发现了一些问题及隐患,并已提出了整改意见。

评价结论:

本次安全现状评价认为,在保证现有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和安全设施正常、有效运行,通过富有经验且培训合格的管理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管理和作业,并认真落实本次安全评价提出的整改意见的前提下,杭州白浪助剂有限公司10000t/a非离子表面活性剂、聚醚生产系统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状况符合安全要求。

项目组长

徐林梅

报告编制人: 徐林梅

报告审核人: 袁永强

技术负责人

应海源

过程控制负责人

杨晓霞

项目组成员

   

   

徐林梅

工程师

1100000000100468

蔡华伟

工程师

1100000000200582

 

 

 

技术专家

   

   

 

 

 

 

 

 

参加安全评价工作人员

到现场时间

参加人员姓名

2015.3.15

徐林梅、蔡华伟

现场勘查

2015.4.27

徐林梅

项目沟通

2014.5.9

徐林梅、蔡华伟

现场勘查

 

 

 

报告提交

时间

2015710

其他需公开的内容

               

注:自201311日起报告交付时必须填写此表,文件名以项目编号为文件名。表内内容将在网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