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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伯士药业有限公司剧毒化学品使用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发布日期:2016/2/26 6:12:34

                        安全评价报告公开信息表

项目所属行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

项目编号

杭安科【评】字第193-2015

项目名称

浙江金伯士药业有限公司剧毒化学品使用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浙江金伯士药业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金伯士路1号,法人代表宋苗根,注册资金壹仟伍佰万元,是一家专业从事L+-酒石酸系列和氟康唑中间体系列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厂区占地面积约30738m2(约46亩),建筑面积约17813m2。现有员工86人,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人,技术人员18人。

公司在中试过程中使用到剧毒化学品三正丁胺,质检过程中使用到剧毒化学品三氧化二砷、氰化钾、乙酸汞,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59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单位受浙江金伯士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该公司剧毒品仓间的储存条件和质检科剧毒品化学品使用条件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得出如下结论:

1)本次评价范围内涉及4种剧毒化学品:三正丁胺、三氧化二砷、氰化钾、乙酸汞。

氰化钾是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三氧化二砷、氰化钾是高毒物品。

不涉及易制毒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本次评价范围内,存在着导致中毒和窒息、火灾、爆炸、灼烫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同时还存在着职业中毒等职业卫生有害因素。

3)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辨识,公司的剧毒品仓间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公司厂区内也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本次评价认为,浙江金伯士药业有限公司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标准、规范落实工作,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切实执行的前提下,并落实本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后,浙江金伯士药业有限公司剧毒化学品使用条件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为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希望浙江金伯士药业有限公司认真研究并逐步落实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不断完善、提高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

项目组长

蔡华伟

报告编制人:蔡华伟

报告审核人:徐林梅

技术负责人

应海源

过程控制负责人

杨晓霞

项目组成员

   

   

蔡华伟

工程师

1100000000200582

晏金平

工程师

1100000000302368

技术专家

   

   

 

 

 

 

 

 

 

 

 

参加安全评价工作人员

到现场时间

参加人员姓名

2015.7.15

蔡华伟 徐林梅

现场调研

报告提交

时间

20151125

其他需公开的内容

             

注:自201211日起报告交付时必须填写此表,文件名以项目编号为文件名。表内内容将在网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