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10万吨/年顺丁橡胶生产系统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发布日期:2018/5/14 0:50:58
安全评价报告公开信息表
项目所属行业 |
危险化学品生产 |
项目编号 |
杭安科【评】字第076-20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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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浙江传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10万吨/年顺丁橡胶生产系统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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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简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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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地址位于嘉兴市嘉兴港区外环西路618号,注册资本肆亿零八佰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吴建华。公司主要从事顺丁橡胶的生产及经营。 浙江传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为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管理体制为集团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负责日常的生产管理和企业的经营工作。 公司现有员工200余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80余名,主要管理及操作人员均由具有多年同行业同类企业工作、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公司生产实行四班二倒工作制。 公司顺丁橡胶生产系统于2014年8月8日竣工验收,于2014年12月取得了相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0日,许可范围:废溶剂油2107吨/年、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丁二烯≤30%)1499吨;年回收丁二烯2.5万吨、溶剂油51.5万吨),公司同时取得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有效期至2019年1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进行辨识,公司丁苯橡胶生产过程中共涉及1,3-丁二烯[稳定的]、溶剂油(主要成份为环己烷)、天然气[富含甲烷的]、三异丁基铝、氮[压缩的或液化的]、三氟化硼乙醚络合物、氯二氟甲烷、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废丁二烯、废溶剂油、环烷酸镍溶液)、氢氧化钠等共11种危险化学品。分属易燃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自燃液体、腐蚀品,其中主要物质为易燃气体及易燃液体。 公司产品顺丁橡胶不属危险化学品,但其副产品(废丁二烯、废溶剂油)属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 且涉及溶剂(主要成份为环己烷)及原料(1,3-丁二烯)的回收套用,公司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公司已于2014年12月取得了相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0日),公司应按规定于许可证到期前换证。 [2009]116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进行辨识,公司评价范围内涉及1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聚合工艺。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进行辨识,将公司界区作为一个独立单元进行辨识,公司界区已构成重大危险源,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的一级重大危险源,主要危险物质为丁二烯、溶剂油。 评价结果: 1)采用预先危险性分析法对各场所及作业过程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性进行定性评定,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见表5-5),评价结果认为:公司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危险等级最高,为Ⅳ级(灾难性的,可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及系统严重破坏的,必须予以果断排除并进行重点防范)。 2)运用危险度评价法对公司各个作业工序分析评价可知,聚合反应釜、胶液罐、凝聚反应釜、丁二烯脱重塔、丁二烯脱水塔回流罐、丁二烯脱重塔回流罐、溶剂脱重塔、丁二烯原料罐、丁二烯装置储罐、溶剂油储罐的危险等级为I级(属高度危险);浓铝储罐、铝剂配制罐、铝剂缓冲罐、丁二烯水洗塔、丁二烯脱水塔、丁二烯残液罐、回收丁二烯罐、溶剂脱水塔的危险等级为II级(属中度危险) 3)危险度排序 结合上述评价结果,公司危险度排序为:丁二烯球罐组(第一罐区)、溶剂油罐组、丁二烯装置罐组>聚合、精制、凝聚、铝剂储存及配制>干燥包装、胶浆贮存及掺混>成品仓库。 4)采用道化学火灾、危险爆炸指数法对第一罐区及溶剂油罐组、聚合单元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元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 对第一罐区、溶剂油罐组、聚合单元进行计算,结果表明,未补偿前的危险等级分别为“非常大”(危险程度不可以接受)、“中等”、“非常大”;采取安全措施补偿后,其危险等级分别降至“中等”(危险程度可以接受,但应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较轻”(危险程度一般)及“中等”(危险程度可以接受,但应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 5)对公司发生物料泄漏、火灾、爆炸及中毒、灼烫事故的概率(可能性)、事故原因、事故发生所需时间进行分析,结果认为:公司从生产性质上分析,属合成橡胶制造业范畴,物料泄漏事故发生概率约为1×10-2/年~1×10-3/年,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爆炸的事故概率约为1×10-5/年~1×10-4/年之间,其事故风险程度是可以接受的。 6)采用池火灾、蒸气云爆炸事故后果模拟法对已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场所(第一罐区、丁二烯装置罐组、溶剂油罐组、聚合单元)进行评价,结果认为: (1)对溶剂罐组内浮顶储罐进行池火灾模拟计算,计算结果为:若溶剂油罐组1只2000m3内浮顶罐发生泄漏,遇静电放电等引火源发生池火,距罐组中心距离20.0m处的设备将全部损坏、 1分钟时间100%人员将全部死亡;距罐组中心距离24.5m处 1分钟时间100%人员将全部死亡;距罐组中心距离34.7m处 1分钟时间1%人员将全部死亡。只有距罐组中心97.0m开外,长期辐射才会无不舒服感。 公司溶剂油罐组距丁二烯装置罐组、变配电所装置均在25m以上,池火灾事故对界区其它装置的影响不大;东侧江浦不锈钢围墙距溶剂油罐组约63m,若溶剂油储罐发生池火灾,江浦不锈钢人员20s以上感觉疼痛,未必起泡,故其对相邻企业人员的影响程度可以接受。 (2)对丁二烯球罐、丁二烯罐组及聚合工序采用蒸气云爆炸法进行模拟计算,结果为: ①对第一罐区丁二烯球罐(1只5000m3球罐)进行蒸气云爆炸模拟计算,结果为: a、若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处置,系统内仅5%的丁二烯泄漏,则其死亡半径为75.88m。 b、若系统内10%的丁二烯发生泄漏,则其死亡半径为98.19m。 c、若系统内物料全部发生泄漏(极端恶性事故),则其死亡半径、重伤半径及轻伤半径分别为230.11m、415.9m、750.0m。 结合公司实际,一般情况下(泄漏量约占最大球罐的5%-10%),第一罐区丁二烯泄漏发生蒸气云爆炸不但可导致罐区控制室、装卸站台等处人员死亡,还可能波及界区外车辆、行人及相邻企业人员人身安全。若发生极端爆炸事故,公司界区及围墙外道路上行人、车辆及相邻企业人员均可能在死亡半径内。 杭州湾跨海大桥距第一罐区约900m,处于轻伤半径(750m)之外,其发生极端恶性事故其对桥上的行人、车辆的影响危险程度可以接受。但其爆炸冲击波可能波及杭州湾跨海大桥,对桥梁甚至桥上行驶的车辆、人员造成伤害,必须予以一定的重视。 ②对顺丁橡胶生产区丁二烯装置罐组(1只165m3立式压力容器)进行蒸气云爆炸模拟计算,结果为: a、若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处置,系统内仅5%的丁二烯泄漏,则其死亡半径为21.49m。 b、若系统内10%的丁二烯发生泄漏,则其死亡半径为27.74m。 c、若系统内物料全部发生泄漏(极端恶性事故),则其死亡半径、重伤半径及轻伤半径分别为65.14m、137.0m、248.0m。 结合项目实际,一般情况下(泄漏量约占最大球罐的5%-10%),丁二烯装置罐组泄漏发生蒸气云爆炸的影响范围基本局限于界区内,精制及溶剂油罐组均在其死亡半径范围。若发生极端爆炸事故,公司界区及围墙东侧江浦不锈钢部分区域甚至围墙南侧外道路上行人、车辆均可能在死亡半径内,必须予以重视。 ③对聚合工序聚合反应釜进行蒸气云爆炸模拟计算,结果为: a、假设顺丁橡胶聚合系统第一台釜前的进料管道破损,丁二烯和溶剂油混合料泄漏,泄漏时间5min,5min后成功堵漏或停车。 计算结果表明:爆炸冲击波将导致聚合釜首釜21.39m半径内的大部分人员死亡,51.15m开外的人才会仅受轻微损伤;爆炸冲击波将导致反应釜15.81m范围内的大型钢架结构破坏,93m开外的门窗玻璃将被冲击波震碎。结合公司实际,聚合工序发生爆炸的主要影响范围仅限于公司界区内,但爆炸冲击波可能影响相邻江浦不锈钢企业界区。 b、假设顺丁橡胶聚合系统第一台釜前的进料管道破损,丁二烯和溶剂油混合料泄漏,泄漏时间10min,10min后成功堵漏或停车。 计算结果表明:爆炸冲击波将导致聚合釜首釜40.48m半径内的大部分人员死亡,96.8m开外的人才会仅受轻微损伤;爆炸冲击波将导致反应釜29.92m范围内的大型钢架结构破坏,176m开外的门窗玻璃将被冲击波震碎。结合公司实际,危险物料泄漏10min聚合工序发生爆炸的主要影响范围有仅局限于公司界区内,部分江浦不锈钢厂区的人员还可能因爆炸冲击波的影响造成内脏严重损坏或死亡。其爆炸冲击波可能导致相邻江浦不锈钢企业墙体裂纹。 7)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项目安全条件进行分析、评价,检查结果认为:项目厂址及其与周边场所的安全距离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的规定。 8)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生产系统安全设施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人员持证、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评价,结果认为: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11号)、浙安监管危化〔2015〕99号的规定要求。 评价结论: 本次安全现状评价认为,浙江传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10万吨/年顺丁橡胶生产系统安全状况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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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长 |
徐林梅 |
报告编制人: 徐林梅 |
报告审核人: 蔡旭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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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应海源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杨晓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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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成员 |
姓 名 |
职 称 |
执 业 资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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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林梅 |
工程师 |
1100000000100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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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民 |
高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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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专家 |
姓 名 |
职 称 |
专 业 年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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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安全评价工作人员 |
到现场时间 |
参加人员姓名 |
主 要 任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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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8 |
徐林梅、张晓民 |
现场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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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15 |
徐林梅、张晓民 |
现场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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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28 |
徐林梅、蔡华伟 |
现场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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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
徐林梅 |
报告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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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提交 时间 |
2017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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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公开的内容 |
无 |
注:自2013年1月1日起报告交付时必须填写此表,文件名以项目编号为文件名。表内内容将在网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