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高性能含氟材料(FEP、PTFE、PFA、ETFE)技改项目(一期、二期)先行部分安全设施竣工评价 发布日期:2019/10/21 5:59:26
安全评价报告公开信息表
项目所属行业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项目编号 | 2018337-2019 | |||||||
项目名称 | 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高性能含氟材料(FEP、PTFE、PFA、ETFE)技改项目(一期、二期)先行部分安全设施竣工评价 | |||||||||
项 目 简 介 | ||||||||||
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永和”)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下伊村(金西开发区)1幢,公司创立于2004年,占地面积142000.71m2,是一家专业的氟化学品制造企业,主要从事绿色制冷剂、含氟高分子材料、含氟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经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415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10人,注册安全工程师4人,法人代表傅招祥。 金华永和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该公司所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21日换发和变更,证号:(ZJ)WH安许证字[2018]-G-0425;许可范围为:年产二氟甲烷1万吨、二氟一氯甲烷2.5万吨、氮(压缩的)120Nm³/h、四氟乙烯(中间产品)5000吨,年副产31%盐酸12万吨、80%硫酸400吨、三氟甲烷200吨、10%氢氟酸6000吨,20%氢氟酸3807吨;年回收1,1,2-三氯三氟乙烷350吨;有效期至2019年4月26日。 通过对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高性能含氟材料(FEP、PTFE、PFA、ETFE)技改项目先行部分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价工作后,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国内外同类装置(设施)的设计情况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得到如下结论: 1)辨识结果 (1)经过辨识,本项目涉及的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四氟乙烯[稳定的]、氮[压缩的]、一氯二氟甲烷、甲醇、三乙胺、硫酸、氯化氢[无水]、盐酸、氟化氢[无水]、氢氧化钠溶液[含量≥30%]、天然气[富含甲烷的]、六氟丙烯、八氟环丁烷、三正丁胺(催化剂,剧毒化学品)等。 在上述危险化学品中不涉及监控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三正丁胺为剧毒化学品;氟化氢为高毒类物品。盐酸、硫酸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天然气、甲醇、氟化氢为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不涉及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产品五氟乙烷未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名,所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中间产品四氟乙烯、副产品盐酸、硫酸、八氟环丁烷、六氟丙烯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名,属于危险化学品,所以本项目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应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变更。 (2)经过辨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包括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灼烫(高温烫伤、低温冻伤和化学灼伤)、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触电、高处坠落、淹溺、车辆伤害及毒害、噪声、高温危害、低温危害等。其中,主要危险因素火灾、爆炸(含容器爆炸)、中毒窒息、灼烫。 (3)“两重点一重大”辨识结果 ①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公司涉及的氟化氢、甲醇、天然气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②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涉及裂解工艺、氟化工艺为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③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本项目涉及的TFE·HFC125装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为4台氟化氢计量槽)已构成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氟化氢罐区已构成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2)定性、定量评价结果 (1)该项目投产后,建设项目对周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周边居民生活基本没有影响;周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正常情况下也不会影响该项目的生产运行。 (2)自然条件可能会对企业物料的输送、储存保温有一定的影响,对企业生产运行有一定影响。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提出的安全设施和措施已采纳。 (4)建设项目通过试生产,对项目的生产技术、工艺流程和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等进行验证,结果表明装置的工艺流程、工艺参数、生产能力等达到设计要求,试生产过程原料单耗低于设计要求,产品质量稳定。 (5)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中未发现有明显的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针对试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企业已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现装置运行正常稳定。 (6)企业应严格执行现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现有安全设施正常有效,对本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事故隐患认真进行整改,积极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强化安全教育,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与周边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增强事故的预防控制能力,从而减少和降低风险程度,确保该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3)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本次评价认为,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高性能含氟材料(FEP、PTFE、PFA、ETFE)技改项目先行部分试生产后已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和要求,具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 ||||||||||
项目组长 | 郑民钢 | 报告编制人 | 郑民钢 | 报告审核人 | 孟贵云 | |||||
专业技术负责人 | 应海源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杨晓霞 | |||||||
项目组成员 | 姓 名 | 职 称 | 执 业 资 格 | |||||||
郑民钢 | 高级工程师 | 180000000100092 | ||||||||
蔡华伟 | 高级工程师 | 16000000001001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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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专 家 | 姓 名 | 职 称 | 专 业 年 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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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安全评价 工 作 人 员 | 到现场时间 | 参加人员姓名 | 主 要 任 务 | |||||||
2018.11.10 | 郑民钢、蔡华伟 | 现场勘查、收集资料 | ||||||||
2018.12.20 | 郑民钢、蔡华伟 | 现场勘查、收集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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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提交时间 | 2019.4.1 | |||||||||
其他需公开的内容 | 无 |
注:自2012年1月1日起报告交付时必须填写此表,文件名以项目编号为文件名。表内内容将在网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