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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5 7:40:18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2〕167号

来源:危化处 发布时间: 2012-12-04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各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中的反馈问题,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营方式。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方式分为三种:仓储经营、带储存经营、不带储存经营等。仓储经营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带储存经营指除经营店面外设有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经营行为;不带储存经营指批发无仓储经营和店面零售经营。
二、安全评价。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第二十二条,仓储经营、带储存经营的,均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不带储存经营的,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三、企业住所。依据有关规定,经营场所应当与注册地址一致,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应做到“一点一证”。
四、变更事项。企业名称、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按《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发生变化的,应履行安全审查手续,并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
五、文书格式。在省局未下发新文书格式之前,经营许可申请、审查文书、许可证沿用原有格式。

 

2012年12月3日